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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孟某某,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孟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 赟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刘海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