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孟某某,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孟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 赟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刘海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