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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沟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孟桂云与张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云,张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沟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孟桂云,女,1931年8月15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郭维杰,女,57岁,满族,退休教师,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张素华,女,1958年3月13日生,满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桂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