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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中行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恒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赣中行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云鹏,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贵,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键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市政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刘连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盛文,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恒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长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斌,江西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南康区人民法院(2014)康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协调,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和被上诉人周恒兰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周恒兰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自双方方签订协议后,周恒兰不得再向上诉人主张任何因吴道福于2012年9月24日在工地突发疾病死亡的赔偿请求权利。签订协议后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据此已向上诉人释明撤诉的法律后果。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朝晖审 判 员  周培敏代理审判员  温 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慧代理书记员  张小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