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民终字第03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穆志俊与徐鼎善、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志俊,徐鼎善,徐静,张淑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3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志俊,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鼎善,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个体工商户。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广灿,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淑媛,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徐沛亮、丁永怀,江苏维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穆志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志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穆志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穆志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由上诉人穆志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