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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荣成与刘言鹏、马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成,刘言鹏,马瑞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王荣成,男。委托代理人:何革,男。被告:刘言鹏,男。被告:马瑞坤,女。原告王荣成诉被告刘言鹏、马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相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成的委托代理人何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言鹏、马瑞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9日被告刘言鹏因养殖海参所需,向原告王荣成借款50000元。被告刘言鹏于当日向原告方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2月9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借故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言鹏、马瑞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9日,被告刘言鹏因养殖海参所需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刘言鹏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均借故拖欠至今。现原告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刘言鹏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婚姻登记处调取的历史信息列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言鹏在向原告处借款50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言鹏理应按约定及时偿付借款,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言鹏所借款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言鹏、马瑞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荣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言鹏、马瑞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相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