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祥庆诉被告刘洪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庆,刘洪晓,杨希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5号原告张祥庆,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刘洪晓,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希祝,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祥庆与被告刘洪晓、杨希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