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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祥庆诉被告刘洪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庆,刘洪晓,杨希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75号原告张祥庆,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刘洪晓,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希祝,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祥庆与被告刘洪晓、杨希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