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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万客隆家俱数码城2号。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尚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新运物流园综合办公楼四五六层。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代理人李玉国、李金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天安易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2元,减半收取501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赵爱勤审判员 杜敬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玉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