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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黄海球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北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球,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4)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球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丽坤,被告人黄海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0日9时15分许,被告人黄海球驾驶货车沿304省道由桂平往贵港市城区方向行驶,袁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洪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裁黄XX、刘X梅、刘X英、梁X、吴XX、文XX等人在袁XX驾驶的车后同向行驶,至304省道三车临近时,黄海球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自卸低速货车侧滑到对向车道内并碰撞到袁X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与洪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碰撞,造成袁XX当场死亡,黄XX、刘X梅、刘X英、梁X、吴XX、文XX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海球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海球及其车主赔偿了被害人黄XX的抢救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海球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13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被告人黄海球与被害人袁XX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黄海球及其车主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袁XX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00000元,因此取得了被害人袁XX家属的谅解。被害人黄XX、刘X梅、刘X英、梁X、吴XX就民事赔偿方面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本院作出民事判决,因被告人黄海球及车主黄X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现上述被害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表示对被告人黄海球的行为不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受害家属身份户籍登记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2014)港北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谅解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817、792、913、911、102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港北执第635、636、645、646、647号受理执行通知书,被害人黄XX、刘X梅、刘X英、卓XX的陈述,证人洪X、陈XX、袁X林、袁X威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方位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车辆及死者伤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海球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海球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球能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及被害人黄活连的部分医疗费,并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海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减已被羁押的11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兆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