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卢磊起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磊起,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卢磊起。被告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磊起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磊起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磊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卢磊起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艳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