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执民字第6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邵巧云,李纲,绍兴市装潢有限公司,任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695-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富。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纲。被执行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娟。被执行人邵巧云。被执行人李纲。被执行人绍兴市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关生。被执行人任关生。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邵巧云、李纲、绍兴市装潢有限公司、任关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4年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沙地村权证号为绍房权证王坛字第××、00××32的房产两处,并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邵巧云、李纲、绍兴市装潢有限公司、任关生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邵巧云、李纲、绍兴市装潢有限公司、任关生至今未履行。现上述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宝增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沙地村权证号为绍房权证王坛字第××、00××32的房产两处[以绍兴天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天泉评报(2014)第122、155号评估报告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