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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杨文军与李海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灵武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灵武市梧桐树乡河忠堡村八队。被执行人李海山,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崇岗镇长青村三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机油款85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海山名下的车牌号为宁A7C0**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运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