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邹健与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健,王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9号原告邹健,男,生于1972年4月8日,汉族。被告王艳平,女,生于1966年1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健诉被告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健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艳平所有的价值在130000元以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艳平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告王艳平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启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