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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侍华成与张玉龙、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华成,张玉龙,许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侍华成,农民。委托代理人金仁丹。被告张玉龙,职业不详。被告许政,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侍华成与被告张玉龙、许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侍华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侍华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侍华成承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