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执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姚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忠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姚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姚某价值4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