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减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曹盛茂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盛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69号罪犯曹盛茂(曾用名:曹平),男,49岁(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盛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盛茂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审对曹盛茂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8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8年3月20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9月11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7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0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曹盛茂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曹盛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曹盛茂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曹盛茂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曹盛茂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曹盛茂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曹盛茂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盛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