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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罗莉云与仙居县中通快递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莉云,仙居县中通快递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保字第8号申请人:罗莉云。委托代理人:张洲海。被申请人:仙居县中通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申请人罗莉云与被申请人仙居县中通快递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三轮电动车一辆(保全标的额2000元)。2015年1月16日申请人罗莉云要求撤回对仙居县中通快递公司所有的三轮电动车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罗莉云申请撤回对仙居县中通快递公司所有的三轮电动车财产保全请求保全申请费4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应志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