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调确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秀兰、周志国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51号申请人刘秀兰。申请人周志国。以上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淑永,山东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乃海。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路中段。负责人谢兆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茂华、董金爱,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秀兰、周志国、陈乃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刘秀兰、周志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失12500元(含医药费100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800元),于2015年2月19日前履行。二、申请人陈乃海在保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刘秀兰、周志国7000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申请人陈乃海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12000元。三、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追究其他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帅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