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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彬、韩开玉、何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韩开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屏山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彬,男,2002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韩开玉,男,2003年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山县看守所。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屏检刑追诉(2014)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彬、韩开玉、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开玉、刘彬、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裁定全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裁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彬、韩开玉、何某某、“小九”(另处)四人由刘彬驾车从攀枝花市出发,合谋以“大师”治病消灾的名义骗取现金。四人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在眉山市青神县骗取兰某某9000元,同月30日在屏山县屏山镇骗取余某某60000元。行骗时,由何某某和“小九”假扮找大师消灾的人和引路人将被害人带至假扮大师的韩开玉处,途中刘彬跟踪在后偷听并将被害人信息告诉韩开玉。韩开玉称被害人家中有劫难,需拿钱作法化解,被害人将钱交给大师后,四人趁机驾车离开。其中在诈骗余某某过程中刘彬扮演曾经得到大师化解灾难后的受益人上前与被害人搭讪,使其深信不疑。案发后,屏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韩开玉30000元现金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彬、韩开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9000元,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彬辩解没有参与在青神诈骗9000元的犯罪事实,对在屏山诈骗被害人余某某6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韩开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彬、韩开玉、何某某、“小九”(另处)四人由刘彬驾车从攀枝花市出发,合谋以“大师”治病消灾的名义骗取现金。四人分别于2013年6月26日在眉山市青神县骗取兰某某9000元,同月30日在屏山县屏山镇骗取余某某60000元。行骗时,何某某和“小九”均可以分别假扮找大师消灾的人和引路人将被害人带至假扮大师的韩开玉处,途中刘彬跟踪在后偷听被害人信息并将偷听信息告诉韩开玉,同时扮演曾经得到大师化解灾难后的受益人上前与被害人搭讪,使被害人深信不疑,韩开玉假扮大师称被害人家中有劫难,需拿钱作法化解,被害人将钱交给大师后,四人趁机驾车离开。案发后,屏山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韩开玉30000元现金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冻结被告人刘彬账户上存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序合法。2.屏山县工商银行查询清单,证实:二被告人在工商银行的开户情况和交易明细。3.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韩开玉的3万元现金、农行储蓄卡一张、mytel手机一部、长袖衬衣一件、短袖T恤一件予以扣押,并将3万元现金返还了被害人余某某。4.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令、冻结财产笔录,证实:依法冻结了被告人刘彬在工商银行卡号上3万元的存款。5.国内旅客详细信息,证实:二被告人在宜宾县农业局招待所入住的基本情况。6.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实:证人王翠因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过身份证。7.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余某某诈骗案中被告人韩开玉在第五次讯问中主动供述其伙同刘彬、何某某、“小九”在从攀枝花驱车前往宜宾的过程中,于2013年6月25日左右在四川省青神县县城以神医治病的方式骗了一名50来岁的妇女9000元钱。8.离婚证、离婚协议,证实:被告人刘彬、何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协议离婚。9.被害人陈述(1)余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30日8时许,我在民生中路处,一个短头发的胖女人问我是否知道一个姓张的能消灾解难的老师。这时一个瘦的女的走过来说:“我晓得你找的那个老师在哪儿,我可以带你去,但他不姓张,姓江,你要喊江老师。”然后那个胖女人就对我说:“你带我们去看下嘛。”我当时也好奇,就跟着她们一起去。我们到了五指山大酒店门口,看到一个穿白衬衣的中年男子,说是江老师。这个江老师便对我说我家里有灾难,要我把家里所有钱拿出来给他做法事,他帮我消灾,做完法事再把所有钱还给我。这时另外一个矮点的男的因得到大师化解来感谢大师,还给我吹江老师有多厉害。我便回家取了6万元给江老师,江老师拿了钱后,要我去买香烛来。我说没钱买香烛,他们给了我十元钱,叫我去买。我到十地块下面去走了一圈回来就没有看到江老师和那个胖女人了,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被害人余某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韩开玉。(2)兰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26日我在青神县青城镇民主街上走路时,听见有人喊我。我回头看,一个女的问我是否知道青神有个医生看病不要钱。我说不认识。旁边另外一个女子说我认识,便带我们去到青神县青城镇交通街老车站门口一名男子处。那男的说我身体有病,需要拿钱作法化解,我便取了9000元钱给他。他对我说:“你后天过来拿钱。”于是我就走了,到今天去拿钱发现人不见了才报警。被害人兰某某对作案现场予以了辨认,同时辨认出本案被告人韩开玉、刘彬。10.证人证言(1)李某证言,证实:我是宜宾县农业局招待所老板。2013年6月29日有一辆车牌以川D打头的银黄色一汽威志小车入住该招待所。这辆车上的人入住时是两男两女。当时刘彬开的车子,他拿了张驾驶证给我登记入住,我说必须是身份证,因此四人分别提供了他们的身份证,其中一个女的提供了一张王翠的身份证入住登记。他们的进出情况农业局监控能完全看见。(2)王某、唐某某、江某证言,证实:王某于2013年五月中上旬在攀枝花炳草岗一带的商业街逛街时钱包被人偷了,包里除了钱还有王某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王某在五月二十几号到攀枝花政务中心去申请补办了张临时身份证,新身份证是8月底去银江派出所拿的。王某平时都在攀枝花市区,每天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其他时候在小吃店里帮忙打点生意。2013年5至6月从未到过宜宾市。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份,我和我前妻何某某、韩开玉、还有一个姓谭的,我们称呼“小九”一起商量以消灾诈骗的方法骗钱,于是我开车搭着韩开玉、何某某、“小九”从米易出发,当天下午到了眉山住了一晚,第二天上午到青神,在城里面骗了一个中年妇女3000多元钱。当天下午我们开车到了宜宾县柏溪镇,在宜宾县柏溪一个招待所住了一晚。第二天到屏山后我们找到一个50多岁的妇女。由“小九”、何某某去搭讪被害人,将被害人骗至韩开玉扮演的大师处,我把车子开到旁边最多50米远的地方在车上看着他们。韩开玉谎称被害人家中有劫难,需要拿钱作法化解。期间我扮演曾经得到大师化解灾难后的受益人上前与被害人搭讪,使被害人深信韩开玉能化解灾难。被害人回家拿了6万元给韩开玉作法,韩开玉以作法需要被害人去买青菜、豆腐为由将被害人支走后,我们四人驾车跑了。这次骗的6万元,我们一人分了1.5万元。被告人刘彬对同案犯“小九”予以了辨认。(2)被告人韩开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24日,四人商量出来骗钱。我叫上“小九”,与刘彬、何某某,由刘彬开川D663**小车当晚到达眉山,说好以消灾骗钱。25日或26日上午十点左右,我们四人在青神县城内一个转盘处找到一个中年妇女,何某某同“小九”装媒子说找神医,我装成“江神医”出面,骗了这个妇女9000元。29日我们四人到宜宾县一个宾馆里住下,大家说好30日到屏山县城骗钱。30日早上到达屏山县城后,我们看见一个背背篼的妇女,何某某和小九下车去搭讪这个女的。这期间我和刘彬坐在车上尾随她们。过了十分钟左右,“小九”、何某某带着受害人来到我面前,我守在楼房的大门处装着是“江神医”,我谎称被害人家中有劫难,需要拿钱作法化解。期间刘彬走过来假装是我曾经帮过忙消灾的人来感谢我。妇女看到这个情形,相信我能化解灾难,便回家拿了6万元钱让我作法,我以作法需要买香蜡纸钱为由,将那妇女支走后我们四人就开车跑了。诈骗的钱我们都是均分的,屏山骗的6万元,一人分了15000元。被告人韩开玉对作案现场予以了辨认、辨认出同案犯何某某、刘彬、受害人余某某。12.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下旬,我和刘彬、韩开玉喊了姓谭的“小九”一路,我们四人从攀枝花米易县出发,由刘彬驾驶川D663**小车于当天下午到达眉山,在一个旅馆住宿,第二天上午到青神骗了一个妇女9000元钱,当时是小九上前搭讪,我带路找医生,韩开玉扮医生,刘彬开车。6月29日中午我们到了宜宾,在宜宾县一家招待所住宿,当天我们商量第二天到屏山来行骗。第二天,我们到屏山后在县城逛,寻找到一个背背篼的老嬢嬢。于是我先下车去搭讪,“小九”跟在后面,刘彬跟在我们后面听。我和“小九”将这个老嬢嬢骗至由韩开玉扮演的大师处,途中我们询问老嬢嬢的家庭情况,刘彬和韩开玉一直开车跟着我们后面,听我们说话的内容,可能在车上听的不是很清楚,期间刘彬还下车跟在我们身后听。我们三人到韩开玉处后,韩开玉称被害人家中有劫难,需拿钱作法化解。这期间,刘彬扮演曾经得到大师化解灾难后的受益人上前与被害人搭讪,使被害人深信不疑。最后这个嬢嬢回家取了六万元钱交给韩开玉作法,我们以作法需要买香烛钱纸为由将这个嬢嬢支走后,四人一起趁机驾车离开屏山回到宜宾县将宾馆房间退了后回攀枝花。骗取的钱财除去开支后,平均分配。我和刘彬骗的钱存了45000元到刘彬一张工行卡上。何某某辨认出同案犯韩开玉、刘彬。13.抓获(查获)经过,证实:米易县公安局接屏山县刑警大队协查,要求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韩开玉,后米易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于2014年7月4日15时许在米易县信合宾馆将被告人韩开玉抓获;2014年2月8日21时30分左右,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公安处攀枝花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攀枝花火车站将形迹可疑的在逃人员刘彬抓获。14.监控视频资料,证实:二被告人入住宜宾县农业局招待所的出行情况、从宜宾县到屏山来作案时途经路线情况、在五指山酒店处行骗的现场情况和屏山县内活动轨迹。15.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02)攀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03)仁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彬于2002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开玉于2003年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3年7月28日刑满释放。16.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韩开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以“大师”治病消灾的名义骗取他人现金69000元,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了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屏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事前通谋,各有分工,事中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诈骗行为、事后均分赃款,二被告人作用、地位大体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均应当对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提出没有参与诈骗兰某某的辩解,经查明,被告人韩开玉与何某某所供述的犯罪事实相吻合,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及同案犯的辨认笔录予以佐证,故被告人刘彬所提没有参与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韩开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坦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还被害人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韩开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彬的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被告人韩开玉的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华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人民陪审员 童代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