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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2015)宾民一初字第200号林某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林某。被告黎某。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诉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当事人选择,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