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永东与被执行人陶龙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东,陶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01-1号申请执行人:夏永东,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陶龙富(曾用名陶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陶龙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龙富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型号见查封、扣台押清单)。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