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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7751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69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母贤俊,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