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唐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唐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路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