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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唐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唐民初字第1号原告张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路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