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李小华,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垫江县。被告刘斌,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垫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107-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刘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李小华负担。审判员 肖厚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