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素桂与万继阳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桂,万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396-1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桂,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庙首镇庙首村太伯组,身份证号:342530195012153521.被执行人:万继阳,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三里镇牌楼村新屋村36号,身份证号:3402231975110158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万继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继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继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南苑新村8号楼系被执行人万继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万继阳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南苑新村8号楼。二、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