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牛林云、刘敏、XX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牛林云,刘敏,XX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81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牛林云(曾用名:牛海云),女,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刘敏,女,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XX,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牛林云(曾用名:牛海云)、刘敏、XX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牛林云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阳光名家6[幢]1305号房,建筑面积:140.12㎡,丘(地)号:3-68/60-1-2,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20601593**号的私有房产。二、查封被告刘敏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3A[幢]1824号房,建筑面积:76.46㎡,丘(地)号:6-31/8-18A,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2221**号的私有房产。三、查封被告刘敏所有的坐落于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3A[幢]2024号房,建筑面积:76.46㎡,丘(地)号:6-31/8-18A,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2221**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