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林与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杨立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96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327.50元、执行费1273元,合计9794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领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794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