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侃与邵武市社会福利厂、邵武市民政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侃,邵武市社会福利厂,邵武市民政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陈侃,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通泰街道办事处五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建铭,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武市社会福利厂。法定代表人李勇,厂长。被告邵武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赵良明,局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仁江、陈永忠,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侃与被告邵武市社会福利厂、邵武市民政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需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11.58元,减半收取1,905.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尚美审 判 员 范 敏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长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