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永伟、耿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896号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振兴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涛,男,该公司东街信用社主任。被告薛永伟,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耿俊兰,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永伟、耿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霍 震审 判 员 李红颜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书记员牟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