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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永伟、耿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896号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振兴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康世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涛,男,该公司东街信用社主任。被告薛永伟,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被告耿俊兰,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永伟、耿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霍 震审 判 员  李红颜人民陪审员  陈锁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书记员牟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