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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清国与杨玉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国,杨玉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蔡清国,男,1958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玉道(又名杨利),男,1962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熊慧红,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国与被告杨玉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清国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