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清国与杨玉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国,杨玉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蔡清国,男,1958年11月30日生。委托代理廖建国,系老河口市李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玉道(又名杨利),男,1962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熊慧红,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国与被告杨玉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清国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