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93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光明,张秀兰,李文通,罗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3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全,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李文通,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执行人罗玉仙,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明、张秀兰、李文通、罗玉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李光明偿还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0776.69元,共计240776.69元。于2014年7月21日前给付3000元,之后每月最少偿还200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李光明、李文通提供的抵押物【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3号楼4单元101室(房产证196**号)及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号楼3单元502室(房产证54**号)】予以清偿债务;二、张秀兰、李文通、罗玉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706元。因义务人李光明、张秀兰、李文通、罗玉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光明、张秀兰、李文通、罗玉仙在金融机构存款244289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4428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芳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