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尹冬美申请杨深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采取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冬美,杨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677-1号申请执行人:尹冬美被执行人:杨深军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尹冬美与被执行人杨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而被执行人未有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共计人民币278,952.00元整。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委托吉林通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杨深军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煤气公司宿舍)和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公安宿舍)两处房屋进行了评估,两处房屋总价值为人民币432,200.00元。207室房屋价值26.50万元及401室房屋价值16.72万元。双方对评估价值无异议。现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评估价值人民币432,200.00元接受该两处房屋并返还被执行人差价款款人民币12万元,被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深军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南岭大街(煤气公司宿舍)1单元207室,长房权字第206565**号,丘地号3-42/121-48-207,建筑面积43.34平方米和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43号(公安宿舍)1单元401室,长房权字第306509**号,丘地号6-13/22-43-401,建筑面积33.36平方米两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尹冬美所有,申请执行人尹冬美返还被执行人杨深军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2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尹冬美应持本裁定于30日内到产权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大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