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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蒋某某,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