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西何庄村吉祥东口165号,身份证号码410883198801300028。被告:宓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闫楼镇高庙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11032616。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霞代理审判员 刘新秀人民陪审员 周长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