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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孟州市会昌办西何庄村吉祥东口165号,身份证号码410883198801300028。被告:宓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闫楼镇高庙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11032616。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霞代理审判员  刘新秀人民陪审员  周长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