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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被告罗某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学文化,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界。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