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吴颖琦诉吴泽林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颖琦,吴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吴颖琦,女,香港居民。法定代理人万丽平,女,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吴泽林,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104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抚养费每月1000元,计十二个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泽林所有的价值1208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许 光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