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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196-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景伦。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临沂宏大拍卖行、临沂嘉德招标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华达工业大厦3D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一次的流拍价为959.1494万元。申请执行人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以该房产的第一次流拍价959.1494万元接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华达工业大厦3D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作价959.149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抵偿债务959.1494万元。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解洪法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