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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李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大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由原告高某某从2014年3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给付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抚养费计11000.00元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2014年3月至12月到期应给付的抚养费10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约定已履行了到期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5)大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志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