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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丙芝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丙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56号罪犯杜丙芝,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兴城市人,无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丙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杜丙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丙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平均87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从事缝纫劳动中,创产值11596.07元。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60.05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杜丙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丙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