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抚养费6220.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抚养费6220.2元于2015年1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