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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