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铭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