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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东光县伟博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伟博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12号原告东光县伟博纸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何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淑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焕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新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本间哲朗(HOMMATETSUR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胜,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君晖,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光县伟博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博公司)与被告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博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伟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此款已由伟博公司预交),由伟博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