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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榕法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树娇与被执行人黄深发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娇,黄深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298-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娇,女,汉族,住揭阳市区凤美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道文,男,汉族,住揭东县曲溪镇。被执行人黄深发,男,汉族,住揭阳市区凤美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张树娇与被执行人黄深发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07)榕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深发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树娇孩子抚养费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人民币24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到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榕法执字第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映源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张又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育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