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执字第1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横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罪犯刘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案(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刘某某未履行刑事判决罚金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无银行存款、查询珠海市房产登记中心刘某某无房产、查询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刘某某无车辆。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横法执字第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杨蓬勃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