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隋金花与韩明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金花,韩明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4号原告:隋金花,女,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5。被告:韩明镐,男,朝鲜族,1966年3月4日出生,图们市大卫画室负责人,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8。现在延边州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金花诉被告韩明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金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隋金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