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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孔#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元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孔#,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孔#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占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陈#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没有到离婚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孔#与被告陈#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宝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