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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文贤与江苏联合镁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贤,江苏联合镁业有限公司,高国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张文贤。委托代理人毛源明、韦斯琦,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联合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石新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陆勇民,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高国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贤与被告江苏联合镁业有限公司、高国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联合镁业有限公司、高国侦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文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贤撤回对被告江苏联合镁业有限公司、高国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文贤负担。审 判 长  陆文辉人民陪审员  孙利明人民陪审员  高继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