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文元、胡贵芬申请执行陈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元,胡贵芬,陈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元,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汉族,农民,住克什克腾旗。申请执行人胡贵芬,女,1962年6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文元之妻。被执行人陈琦,男,1991年1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在监狱服刑。张文元、胡贵芬申请执行陈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琦财产所在地在林西县,故本案由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文元、胡贵芬申请执行陈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即本院作出的(2013)赤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由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