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辉来与武鸣县长岗淀粉厂、黄东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来,武鸣县长岗淀粉厂,黄东元,黄致光,黄宗庆,韦贤明,韦生成,韦义,卢敏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黄辉来。被执行人:武鸣县长岗淀粉厂,现住武鸣县太平镇文坛村*组。被执行人:黄东元。被执行人:黄致光。被执行人:黄宗庆。被执行人:韦贤明。被执行人:韦生成。被执行人:韦义。被执行人:卢敏吉。本院在执行黄辉来申请执行武鸣县长岗淀粉厂、黄东元、黄致光、黄宗庆、韦贤明、韦生成、韦义、卢敏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武鸣县长岗淀粉厂有一些生产设备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2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黄明才代理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