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庆海与黄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海,黄占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王庆海,男,生于1973年3月14日,汉族。被告黄占胜,男,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海诉被告黄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雪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