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坡法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蔡庆元与钟月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元,钟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坡法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蔡庆元,男,汉族,1936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钟月娟,女,汉族,官渡镇大垌村妇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元诉被告钟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庆元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庆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蔡庆元负担。审判员 林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